最新设立地级市的标准(地级市设置的标准是什么)
1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 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国发[1993]38号 1993年5月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适当调整设市标准,对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总结设市工作的经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中小城市。
已经设市和拟设市的地方,都要十分重视农村工作,十分重视农业生产,以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新的设市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 国务院: 现行设市标准,是一九八六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
从试行的情况看现行设市标准贯彻了改革精神,方向是正确的。
执行这一标准,使设市标准走出了新的路子,基本适应了今年来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六年多来,我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按照现行设市标准,积极而稳妥地新设了一批市的建制,加快了这些地方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进程,推动了我国城市总体布局逐步趋于合理。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现行设市标准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主要是:有的指标统计难度较大,且难以核实;一些设市时需要考察的重要条件在现行标准中尚未体现;有些指标还不尽科学合理。
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标准中反映不充分。
没有规定设置地级市的标准等。
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设市标准,我部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即着手设市标准的调整和修改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修改稿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的意见。
“八五”计划公布后,又按“八五”计划中关于“城市发展要坚持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有计划地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并使之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精神,作了相应的修改。
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建议对一九八六年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设市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 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常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十二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
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十五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十五亿元(经济指标均以一九九○年不便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十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一百元,总收入不少于六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 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七万。
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十二万。
2. 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十二亿元。
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八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八十元,总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