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动态 > 综合精选 >

根据ucp600的解释如信用证条款(UCP600项下的信用证原则)

导读 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进口方所在地银行,根据进口放的申请和担保,对出口方开出的一种信涵式的凭证.它通过出口方所在地银行,通知出...

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进口方所在地银行,根据进口放的申请和担保,对出口方开出的一种信涵式的凭证.它通过出口方所在地银行,通知出口方,由开证行负责在出口方交付信用证规定的各种装运单据时,支付所有货款. 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两个凭证"就是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支付方式是右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开证申请书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内容提出的,因此,信用证与合同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为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基于信用证与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信用证条款的改变并不代表合同条款有类似的修改.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重要收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想开证行付款赎单.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信用证的种类:根据信用证的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加以划分,常见的信用证形式有以下几种1 不可撤消的信用证(Lrrevocable L/C)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消.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2 可撤消的信用证(Revocable L/C)开证行开出可撤消的信用证后,不必征得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消和修改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收益人的收款没有保障,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实际业务中,受益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信用证中应清楚地表明是可撤消的或不可撤消的.不做该种表明的信用证均视作不可撤消信用证.3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对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再次进行保证的信用证.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银行.4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单汇票或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都是跟单信用证.5 既期信用证(Sight L/C)既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内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单据,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既期信用证是单到付款,其特点的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出口商都愿意采用这种信用证.6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信用证中保证.在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 )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和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7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在自由议付信号用证 下被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交给一个或几个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8 循环信用证( 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了规定的金额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来的金额,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次数或金额为止的信用证.9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指交易的双方都对其进口部分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立的信用证10 背对背信用证(Rack to Back Credit )对背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给实际供货人,这另开的新证称为对背信用证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对于软条款的判断,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所谓的软条款是相对于“硬”条款而言的。

信用证是银行承诺凭一定的条件付款的文件。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仅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

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将付款。

银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出口商是否获得款项取决于他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

并且按照交易的正常做法,出口商是能够控制其行为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的。

对于出口商能够控制其行为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就是相对于软条款而言的“硬条款”。

因此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所以说,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致。

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软条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

因此,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

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软条款现象,也只是作为一种判断之参考。

总之,对于何谓软条款,是需要根据个案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版权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