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区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一、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二、纳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 加。
三、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四、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5%。
五、费额计算 (一)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二)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5% 六、征收管理 (一)纳费期限 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其他规定 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七、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二)教育费附加会计核算的主要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上交教育费附加时: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补充一点: 税率具体实行时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具体规定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辖镇(区级镇),县城、县辖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辖镇的,税率为1%。
(4)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镇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